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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永超与被告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超,马礼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93号原告:袁永超,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马礼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袁永超与被告马礼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袁永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永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