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24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