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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魏新德与薄学举、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德,薄学举,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495号原告:魏新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于帮,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苹,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学举。被告: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立新,经理。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葛金伟,经理。原告魏新德与被告薄学举、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新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薄学举支付工资8600元及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2、被告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薄学举挂靠在被告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位于济宁市北湖新区的新运河景观市政工程项目。2016年初,原告魏新德应被告薄学举的要求在上述建设工地从事劳务,后尚欠工资8600元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新德虽然提供了被告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原告魏新德提供的被告江苏绿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等信息不��体明确,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新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