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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熊永红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红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94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永红,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水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永红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熊永红购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宝林寺村北风湾赵皮石山彭某1责任山场的杂树资源用于烧制木炭。为便于运输木炭,于同年6月上旬在赵皮石山场相邻的东黑沟山场修路。2016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案发期间,被告人熊永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胡某、黄某夫妻二人在北风湾赵皮石山场及东黑沟山场砍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经广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被告人熊永红在赵皮石山场采伐杂树蓄积为13.852立方米,在东黑沟山场砍伐杂树蓄积为0.8408立方米。合计为14.6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熊永红于2016年12月1日自动到广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指控认为,被告人熊永红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永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熊永红购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宝林寺村北风湾赵皮石山彭某1责任山场的杂树资源用于烧制木炭。2016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案发期间,被告人熊永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胡某、黄某夫妻二人在北风头湾赵皮石山场及东黑沟山场砍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经广水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被告人熊永红在赵皮石山场采伐杂树蓄积为13.852立方米,在东黑沟山场砍伐杂树蓄积为0.8408立方米。合计为14.6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熊永红于2016年12月1日自动到广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熊永红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十里办事处宝林寺村民委员会证明、广水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证明、林权证、收条复印件;2、证人杨某1、胡某、黄某、杨某2、彭某1、彭某2、杨某3的证言;3、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4、指认笔录;5、现场照片;6、被告人熊永红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永红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永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熊永红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永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