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何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何祖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496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法定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何祖伟,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何祖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