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与黄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黄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268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幸福街*号幸福家园*幢***房。法定代表人:吉兴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棉、孙青,公司员工。被告:黄巧红,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98.1元,减半收取4049.05元,由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江婷审 判 员 凌永芳人民陪审员 梁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