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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11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光建与邓琴琴骆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建,骆陶,邓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1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蒋光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骆陶,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邓琴琴,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蒋光建与被执行人邓琴琴,骆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琴琴,骆陶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光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琴琴,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邓琴琴,骆陶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琴琴,骆陶进行了四查、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船舶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邓琴琴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荆门分行的存款进行冻结,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扣划该账户35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委托重庆市天度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骆陶、邓琴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2.09万元。上述房屋于2016年10月27日进行首拍,2017年2月20日进行二拍均流标,第三次拍卖于2017年4月14日进行,买受人古某某以360988.5元(成交价)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及从被执行人邓琴琴银行存款扣划款项共计364488.5元。其中2000元用于支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公司渝西分所大足支所两次流拍费,325685.52元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案款,13199.66元用于支付买受人古某某垫付被执行人缴纳所拍卖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及水电气费。申请执行人蒋光建本案领取13500元,其中3000元为垫付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本案受偿105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1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如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