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5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农某、杨长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杨长崇,陆日月,杨长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1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农某,男,2004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农保福,(系农某的父亲),男,壮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韦美花(系农某的母亲),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杨长崇,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陆日月,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杨长泰,男,1979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农某与杨长崇、杨长泰、陆日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长泰、杨长崇、陆日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长泰、杨长崇、陆日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长泰、杨长崇、陆日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长泰、杨长崇、陆日月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长崇、杨长泰、陆日月目前新的财产线索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农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长崇、杨长泰、陆日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农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执5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