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玮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玮,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9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玮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