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017)苏12行初12号原告杨根娣与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娣,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初12号原告杨根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开发区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吴跃,主任。出庭负责人任志强,该管委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冯彦彦,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根娣诉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根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根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杨根娣负担。审 判 长 苏媛媛代理审判员 蔡 鹏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