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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洲中宁灯泡材料商店、葛志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海洲中宁灯泡材料商店,葛志坚,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中宁灯泡材料商店。住所地:海宁市西山路796、798号。组织机构代码07286062-4。代表人:董锐燕,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葛志坚,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朱萍,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洲中宁灯泡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葛志坚、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萍的退休金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调查两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葛志坚、朱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