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建顺、吴海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建顺,吴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盈,男。被执行人吴建顺,男。被执行人吴海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顺、吴海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建顺、吴海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顺、吴海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