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雅县永正副食配送中心与张煜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永正副食品配送中心,张煜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960号原告洪雅县永正副食品配送中心,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封河坝1组。经营者:夏正容,女,汉族。被告张煜堃,男,汉族,1996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洪雅县永正副食配送中心与张煜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雅县永正副食配送中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雅县永正副食品配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洪雅县永正副食品配送中心负担审判员 祁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辜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