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殷玉真与殷恒茂、黄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真,殷恒茂,黄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21号原告:殷玉真,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殷恒茂,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美金,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殷玉真与被告殷恒茂、黄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玉真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殷玉真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治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