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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郑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662号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申请郑某某盗窃罪案由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刑初22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刑初2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尹 俊审判员 徐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