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那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那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77号原告:赵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那某,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那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