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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那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那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77号原告:赵某,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那某,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那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