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与赵艳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赵艳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4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绍辉。被告:赵艳花,女,1986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与赵艳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