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与刘亚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刘亚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992号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71256E。法定代表人:吴一奕,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灿���男,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亚菲,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劲东、人民陪审员徐宗俦、人民陪审员段娟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9日,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刘亚菲(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协���》,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000元,协议终止后,若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应一次性全额退还保证金,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原告没有违约行为,被告应退还保证金但未退还。现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刘亚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刘亚菲将位于沙坪坝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该协议还约定: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原告)于本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保证金不计息,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原告)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次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证金5000元并出具收据。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期满,原被告双方未再续约,被告未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支付了按约支付合同保证金5000元。现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约,《房屋租赁协议》终止,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终止次日(即2016年5月1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给��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本院对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亚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亚菲负担,此款限被告刘亚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梦工场乳制品连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马劲东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