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培碧诉被告宋华平、马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培碧,宋华平,马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428号原告:唐培碧,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南部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华平,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告:马小敏,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唐培碧诉被告宋华平、马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唐培碧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培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培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唐培碧负担。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