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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世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世伟,刘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张道静被执行人王世伟,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刘丽云,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王世伟、刘丽云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