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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鑫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仲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仲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敏。被执行人胡仲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成都鑫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仲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仲儒车牌号为川XXXX**、川XXXX**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