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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锡平与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平,王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88号原告朱锡平。委托代理人周向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锡平与被告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锡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珏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锡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锡平撤回对王珏芳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朱锡平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