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锡平与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平,王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88号原告朱锡平。委托代理人周向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锡平与被告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锡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珏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锡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锡平撤回对王珏芳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朱锡平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