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凤艳与李彦儒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艳,李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何凤艳,女,1972年11月3日生,满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彦儒,女,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何凤艳与李彦儒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军执行员 钟诚& # xB;执行员 刘   吉   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