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葛海洋与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洋,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博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99号原告:葛海洋,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产业园区稻香路南创业大厦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43718。负责人:贺峰敏,总经理。被告: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衡山镇蓬莱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38704。法定代表人:林祥华,董事长。被告:合肥博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琥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1302W。法定代表人:孙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洋诉被告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博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海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欣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博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计5474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葛海洋承担。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梦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