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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井安、李红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井安,李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83号申请人:刘井安,男,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李红亮,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人刘井安与被申请人李红亮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刘井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红亮驾驶的冀R×××××号“大众汽车”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红亮驾驶的冀R×××××号“大众汽车”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