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景伟与温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景伟,温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初836号原告:谭景伟,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艳敏,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谭景伟诉被告温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被告温艳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吕钊认识,吕钊与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10日吕钊以家庭开支及儿子交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2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另支付10000元现金给吕钊,吕钊签署《收据》为证。不久,吕钊因故离世,被告与吕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不知道有本案借款,20000元虽打入我的账户,但该银行卡吕钊持有,从银行流水看出,吕钊借款后即时刷卡套现,且吕钊服毒死亡,留下巨额借据,其有可能存在借钱赌博的非法行为;从吕钊借款到死亡,我的小孩没有交过任何学费,有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为证,吕钊没有将借款拿回家用,因此我不应承担本案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吕钊于2012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吕钊于2017年1月10日以家庭开支及儿子交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2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吕钊即日使用被告上述银行卡刷卡两笔,其中一笔16000元,此笔刷卡后商家即时转款15700元到吕钊账户,另一笔刷卡3998元,用途不明。2017年1月19日吕钊服毒死亡。从2017年1月10日至吕钊死亡期间,被告与吕钊的儿子没有向所在幼儿园交纳任何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因吕钊向原告借款后非正常死亡,原告认为吕钊向其所借款项,用于吕钊与被告共同家庭生活开支,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吕钊所借款项,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吕钊借款后非正常死亡,且留下巨额借据,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吕钊存在借钱赌博的行为,但这种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债务由吕钊配偶即本案被告偿还,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来判定本案债务是否为被告与吕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被告已举证实本案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已然完成举证责任;原告认为本案借款用于被告家庭生活,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景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景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启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昊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