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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76号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南面中心花园小区5栋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佳。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吴佳已支付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