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蓉,张爱华,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088号申请执行人刘蓉,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孙如岐,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3号院1号楼10层1008号。法定代表人赵钧泰,总经理。刘蓉与张爱华、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7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爱华、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给付人民币1339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爱华、北京泰诚实���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爱华、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张爱华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现已将张爱华、北京泰诚实业发展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7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文婷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