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815号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2。被告:张某某。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4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802元。审判员 周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