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永富与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19号原告:李永富,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曾崇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永富与被告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永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富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李永富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