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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1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敬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敬林,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22433626.23元及利息损失(以22433626.2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361元、执行费89834元。经依法调查,未发现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21日划拨徐敬林银行账户8420元,2016年6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徐敬林名下奇瑞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7月5日查封了登记在徐敬林(共有人张秀云)名下位于濉溪县烈山北路西侧金都雅苑小区3栋108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2月14日冻结了徐敬林银行账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侠& # xB;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   文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博   晓   东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