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蓉吉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蓉吉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蓉吉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92-94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4743-6。法定代表人张天容,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5353190M。法定代表人沈建,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609553-5。法定代表人袁立贵,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3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27604-7。法定代表人沈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蓉吉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蓉吉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堂三阳桂湖摩尔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此页无证文)审判长 黎弦审判员 黄勇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