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裴阿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裴阿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5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8号3G酷派智能科技产业园4号厂房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峰刚,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芝,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阿美,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户县。上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盈泰公司)与被上诉人裴阿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裴阿美于2011年9月13日入职华海盈泰公司。2015年9月30日,裴阿美离职。2016年2月1日,华海盈泰公司向裴阿美出具《还款协议》,注明:二、华海盈泰公司承诺在收到裴阿美签署的本协议原件后,从2016年2月起逐月向裴阿美偿还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债务金额。本案中,裴阿美主张华海盈泰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自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支付裴阿美工资及报销款共计33039.56元(9709.34元+8738.23元+10083.99元+4508元),华海盈泰公司表示同意支付但辩称应当扣除个人所得税。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雁劳仲案字[2016]第456-4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在劳动仲裁审理中,经华海盈泰公司财务核算后,已计算出华海盈泰公司自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应支付裴阿美工资及报销款共计33039.56元,华海盈泰公司亦表示同意支付。故裴阿美请求华海盈泰公司支付工资及报销款共计33039.56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华海盈泰公司认为应当在该工资及报销款中扣除裴阿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所得税应向国家税收部门缴纳,且上述金额系由华海盈泰公司财务核算后并在仲裁庭审中认可的应向裴阿美实际支付的金额,华海盈泰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裴阿美的工资构成,故对华海盈泰公司该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裴阿美支付工资及报销款共计33039.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华海盈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因个人所得税应向国家税收部门缴纳”与其认为是否应当在该工资及报销款中扣除裴阿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关联,不应作为判决其承担支付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不能仅凭裴阿美所说的“该欠款金额是原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以公司账单为依据自认的金额”,原审判决就认定“且上述金额系由原告财务核算后应向被告实际支付的金额”,实际上,正是华海盈泰公司财务核算后认为上述金额未能扣除个人所得税才酿成本诉讼。综上,请求: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判决其不向裴阿美支付33039.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裴阿美承担。裴阿美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华海盈泰公司称其所欠裴阿美工资是税后工资。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焦点问题为华海盈泰公司是否应向裴阿美支付工资及报销款33039.56元。华海盈泰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支付给裴阿美工资及报销款未扣个人所得税,故其不应支付裴阿美工资及报销款33039.56元。因双方争议支付工资及报销款33039.56元系由华海盈泰公司财务核算后并在仲裁庭审中认可的应向裴阿美实际支付的金额,且在二审审理中华海盈泰公司陈述向裴阿美支付工资为税后工资,用人单位对税后工资及报销款扣除个人所得税没有法律依据,华海盈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向裴阿美支付工资及报销款的民事义务,故其以未扣税作为不承担民事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华海盈泰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冯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