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王龙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王龙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1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法定代表人:郭跃民。被告:王龙婷,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龙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