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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吕淑仪、任广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淑仪,任广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民特10号申请人:吕淑仪,女,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申请人:任广洪,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代理人:任颖思(系被申请人任广洪的女儿),女,汉族,19XX年XX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人吕淑仪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任广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淑仪称,任广洪、吕淑仪属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子女:女任颖思、子任XX。因被申请人任广洪于2016年6月脑出血后至今一直卧床不起,无任何自理能力,经医生鉴定已经符合植物人的评残资格,现因涉及到家庭财务问题,需要申请宣告任广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愿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任广洪的代理人任颖思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任广洪,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吕淑仪与被申请人是夫妻关系。任颖思与被申请人为父女关系。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目前被鉴定人任广洪可诊断为:脑出血术后后遗症;2.目前被鉴定人任广洪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淑仪作为被申请人任广洪的配偶,申请任广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申请人资格。任广洪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脑出血术后后遗症、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宣告被申请人任广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确凿。在任广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吕淑仪作为任广洪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申请人吕淑仪向本院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任广洪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可指定吕淑仪为任广洪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任广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吕淑仪为任广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