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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李殿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李殿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北路486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3024-3。法定代表人:程勋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殿硕,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与李殿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312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殿硕偿还款项1438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殿硕送达了(2017)皖0406执1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殿硕在淮南通商银行有存款529.8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不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殿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乐民农资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