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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远娟与李训中、曹恒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娟,李训中,曹恒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3866号申请人王远娟。被执行人李训中。被执行人曹恒秀。申请人王远娟与被执行人李训中、曹恒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训中、曹恒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王远娟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车辆、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被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被冻结,无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但已被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