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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姜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秀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42号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牛勇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春,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姜秀菊,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姜秀菊已主动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昕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