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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文佺与余志勇、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佺,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877号原告:郑文佺,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余志勇,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燕,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将屯河东路42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焕明。被告: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188号1#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同行。原告郑文佺与被告余志勇、刘燕、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郑文佺诉称,因资金周转困难,余志勇于2013年7月6日、2013年8月31日分别向郑文佺借款200万元、170万元。2013年9月3日,郑文佺与余志勇、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由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8月3日、2013年8月5日、2013年8月6日,余志勇分别向郑文佺借款150万元、320万元、40万元,郑文佺与余志勇、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由谢华安种业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结算,2015年4月8日,郑文佺与余志勇、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截止2015年3月5日,乙方(即余志勇)欠甲方(即郑文佺)借款本金880万及利息193.3万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073.3万元。甲方同意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利息按月息2.5计算。丙方(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燕作为余志勇配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余志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州市。故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不在本辖区,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住所地为福州市××山镇××西村远西100号,故本案应移送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余志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曦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