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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韩学芬,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辉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97号沿街房B段397-302室。法定代表人:郭德兴,董事长。上诉人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然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辉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3月9日,上诉人森然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辉煌公司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年2月6日,一审法院通知辉煌公司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辉煌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森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辉煌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辉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2.00元,减半收取9116.00元,由上诉人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希宝审 判 员 倪玲玲审 判 员 苏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祝奉田书 记 员 董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