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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750号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晖、祝宁,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吕亚雄。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地方电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2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360.74元。审判长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支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