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再礼、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礼,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再礼,男,1970年11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76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王再礼诉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及2015年9月1日前的利息40800元,自2015年9月2日至判决生效止的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231元、执行费30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