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郑会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郑会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7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1977207054。负责人:蒋耀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萍,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桓,该行职员。被告:郑会龙,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被告郑会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