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斐杰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斐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斐杰,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斐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48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斐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王斐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斐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斐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斐杰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强审 判 员 张 筱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