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与胡建国、张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胡建国,张光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77号原告:罗和妹,女。原告:郑明跃,男。被告:郑小燕,女。原告:郑明艳,女。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选。被告:胡建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被告:张光辉,男。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与胡建国、张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罗和妹、郑明跃、郑明艳、郑小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新军代理审判员 贺少玲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