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思铃、黄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铃,黄惜明,李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黄思铃,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惜明,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李巧珠,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思铃与被执行人黄惜明、李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惜明、李巧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思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黄惜明、李巧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惜明名下有一辆桂R×××××号车牌的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经调查了解得知该辆车在被我院查封前就已经转让给他人,且已将该车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转让给他人前也已被他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现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黄惜明、李巧珠名下共同所有的贺州市凤凰商住城一类21号房地产,经本院依法处置,该房地产已经转卖给第三人,该房款已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维持基本生活的小量存款,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惜明、李巧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思铃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黄思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7)桂1102执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