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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高旭耀,林若清,黄少斌,高丽香,北京诺成金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法定代表人马琳。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玉英,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旭耀,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林若清,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少斌,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丽香,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诺成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街100-159号。法定代表人高旭耀。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林若清、高旭耀、黄少斌、高丽香、北京诺成金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于2017年2月9日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在网络中查封被执行人林若清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8日;于2017年2月9日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在网络中查封被执行人黄少斌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8日;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黄少斌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荣京东街×号×幢×层×单元×号房屋,查封期限至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8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李小滨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