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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邓一权申请执行冯晓雯民间借贷纠纷提取工资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一权,冯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邓一权,男,生于1958年9月5日。被执行人:冯晓雯,女,生于1964年10月2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晓雯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邓一权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晓雯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晓雯在中国人民银行大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晓雯在中国人民银行大竹县支行的工资收入5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