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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纳雍县宏发环保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鬃岭镇东风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683958866K。法定代表人谭正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20号国贸经典1802房,注册号460000000254550。法定代表人任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黔0525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26040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7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