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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黎洋与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洋,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557号原告:黎洋,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A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L0L08H。法定代表人:岳乃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菲,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洋与被告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黎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洋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洋的撤诉。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