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黎洋与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洋,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557号原告:黎洋,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A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L0L08H。法定代表人:岳乃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菲,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洋与被告贵州德铭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黎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洋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洋的撤诉。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关注公众号“”